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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谢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04刑初31号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湖南省桃江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1月25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公诉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欣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敬军、刘定平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雷思雾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永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谢某在对方未提供任何生产、销售的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进8盒黄金伟哥,之后自己在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办事处久爱成人用品店销售,先后销售黄金伟哥2盒。2015年10月21日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谢某经营的久爱成人用品店内查获黄金伟哥6小盒。经检验,查获的黄金伟哥中含有《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西地那非。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据:1、受理案件登记表、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检查资料、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有毒、有害的食品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谢某在对方未提供任何生产、销售的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一陌生男子处购进8盒黄金伟哥,之后在自己经营的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办事处久爱成人用品店销售,先后销售黄金伟哥2盒。2015年10月21日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谢某经营的久爱成人用品店内查获黄金伟哥6小盒。经检验,查获的黄金伟哥中含有《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西地那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检查资料、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有毒、有害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谢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禁止被告人谢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被告人谢某犯罪非法所得人民币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欣欣人民陪审员  王敬军人民陪审员  刘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思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