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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严所荣与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所荣,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1072号原告:严所荣。委托代理人:王鹏善,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蓝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145260487R。法定代表人:杨选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所荣与被告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所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依照本院规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飞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梅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