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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刑初183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1987年9月29日,因犯惯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5年11月18日,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被安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十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永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9日中午,被告人黄某在安吉县xx镇xx大桥附近“xx客”快餐店吃饭期间饮酒。当日下午12时35分许,其驾驶浙E×××××号小型轿车途径安吉县孝泗线2KM+500M孝丰镇城北社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黄某的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遂被带至安吉第三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样。2015年10月23日,湖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黄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在送检的黄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浓度为163mg/100mL。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黄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任某的证言,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危险驾驶案件视听资料简要说明及光盘,湖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湖公物鉴【化】(2015)2571号检验报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安法(1987)刑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卢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