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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雪琳与上海茂春展示道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3133号原告王雪琳。委托代理人刘雪琴,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茂春展示道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见芝。原告王雪琳诉被告上海茂春展示道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先后不服裁决,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茂春展示道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雪琳则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按撤诉处理;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上海茂春展示道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按自动撤诉处理;二、准许原告王雪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雪琳负担。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