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5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锦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锦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712号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武文勇。委托代理人:黄治红。被告:邓锦标,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4290。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锦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为26元(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向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心然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