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邱伟与刘亚人、陆锡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伟,刘亚人,陆锡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931号原告邱伟,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梅新生,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人,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陆锡根,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港路177号江南新都汇6#楼第一层05号房屋及第二层01号房屋。负责人耿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丁娟、吴恩增,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伟与被告刘亚人、陆锡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伟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陆锡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陆锡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伟撤回对被告陆锡根的起诉。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施孔娇人民陪审员 陈 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