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刑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XX 刘忠义盗窃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佟某某,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刑终67号原公诉机关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2006年6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8年7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县,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李石开发区。2009年1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1959年8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初中文化,铲车司机,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2016年1月19日被释放。原审被告人佟某某,男,满族,1982年2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2016年1月19日被释放。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满族,1980年3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2015年8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2016年1月19日被释放。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满族,1984年7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被逮捕,2016年1月19日被释放。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佟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望刑初字第0028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乙、佟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不服,以原审判决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刘某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撤回上诉。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5)望刑初字第002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爱军代理审判员 朱虹霖代理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瀚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