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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余文广诉四川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广,四川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源市茶垭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61号原告余文广,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陈一春,万源市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四川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三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奎生,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万源市茶垭乡人民政府。负责人钟仁钧,乡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邓子玲,女,汉族,大学文化,系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受理原告余文广诉被告四川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余文广诉被告四川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何智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