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晋中方合圆商贸有限公司与汾局设备修造总厂鸿达实业总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方合圆商贸有限公司,汾局设备修造总厂鸿达实业总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1091号原告晋中方合圆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商贸城D区4幢18号。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坚中,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汾局设备修造总厂鸿达实业总汇,地址介休市绵山路10号。负责人温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方合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汾局设备修造总厂鸿达实业总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中方合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汾局设备修造总厂鸿达实业总汇银行账户存款14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回晓军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榆次区迎宾路95号的房产一套(榆次市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晋中方合圆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汾局设备修造总厂鸿达实业总汇银行账户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回晓军名下的位于榆次区迎宾路95号的房产一套(榆次市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武丽强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张英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