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338号原告宋某。被告郭某。原告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宋某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亦无法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徽代理审判员 侯振强人民陪审员 孙月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