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8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众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锐,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8506号原告郭锐,女,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朱辅军,四川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郑足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锐与被告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锐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保全费166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250元,由原告郭锐负担。审 判 长 张闻武代理审判员 雷田怡人民陪审员 冉开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钰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