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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07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郑素勇与蔡雪勤、李俊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素勇,蔡雪勤,李俊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07民初267号原告郑素勇,住汕头市龙湖区。被告蔡雪勤,住汕头市龙湖区。被告李俊亮,住汕头市龙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素勇诉被告蔡雪勤、李俊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郑素勇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蔡雪勤、李俊亮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素勇撤回对被告蔡雪勤、李俊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郑素勇负担。审判员 许 凯 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哲(代)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