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07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郑素勇与蔡雪勤、李俊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素勇,蔡雪勤,李俊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07民初267号原告郑素勇,住汕头市龙湖区。被告蔡雪勤,住汕头市龙湖区。被告李俊亮,住汕头市龙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素勇诉被告蔡雪勤、李俊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郑素勇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蔡雪勤、李俊亮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素勇撤回对被告蔡雪勤、李俊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郑素勇负担。审判员 许 凯 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哲(代)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