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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9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43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640。上诉人潘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4月14日,潘某以其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玲代理审判员  吴碧英代理审判员  吴合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海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