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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谭松与罗艳红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松,罗艳红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1755号原告:谭松。被告:罗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松与被告罗艳红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伏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婉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