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2-1号申请人郝某某,女。被执行人陈某,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在府谷县天化路邮政巷有房屋一套。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天化路邮政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陈某不得将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