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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36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顾明,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单妙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