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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志福与王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福,王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215号原告张志福,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王志,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张志福与被告王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福诉称,2014年7月原告通过宗玉生介绍到被告承包的扎鲁特旗图布信苏木砌砖墙工程工地干活,砌每延长米砖墙工钱55元。原告带领五个农民工在该工地干活,共砌砖墙664米,年工钱36520元。另外。干砌石头墙基工钱1000元。总计工钱金额37520元。原告在干活过程中从被告王志处支领工钱6000元。完工后,原、被告结算时,被告尾欠原告工钱16000元,此后,原告对被告所欠工钱多次索要,被告总是借故推脱不予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志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光盘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款16000的事实。2、证人郭子起、王立军、杨才出庭作证证明王立军、杨才、郭子起、郭子祥和一个哑巴一起受雇于张志福,在扎鲁特旗土布信砌砖墙,工钱张志福给我们了,但是张志福从王志手里承包的活工钱没要出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王志未到庭质证,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双方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志福劳务费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池勇海代理审判员  刘晓伟人民陪审员  张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