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罗相国与陈洪利、张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183号原告罗相国。被告陈洪利,职业不详。被告张秀荣(被告陈洪利之妻),职业不详。原告罗相国诉被告陈洪利、张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相国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相国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罗相国负担。审判员 王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