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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罗相国与陈洪利、张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183号原告罗相国。被告陈洪利,职业不详。被告张秀荣(被告陈洪利之妻),职业不详。原告罗相国诉被告陈洪利、张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相国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相国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罗相国负担。审判员  王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