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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7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田敏与陈克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敏,陈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7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敏,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克富,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田敏与被执行人陈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克富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