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平威与何群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平威,何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梁平威,男,汉族,1983年4月23日出生,住址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何群英,女,壮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广西扶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群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群英履行给付借款3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梁平威预交的诉讼费用1441元,且负担本案执行费372元。但被执行人何群英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群英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扶绥县支行扶南营业所62×××14账号内的存款6500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凡审判长 张 凡审判员 陆文辉审判员陆文辉审判员 甘 晏 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璞书 记 员覃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