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8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向东与上海子木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东,上海子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8537号原告张向东,男,194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子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相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东与被告上海子木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发现本案与本院另案审理的原告张向东与被告上海子木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沪0101民初8536号]在事实上具有关联,本院认为可将两案并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6)沪0101民初8537号案件,将该案件所涉纠纷并入(2016)沪0101民初8536号案中继续审理。审判员 赵冰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裁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