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项玲玲与施彦康、胡汉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玲玲,施彦康,胡汉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项玲玲。被执行人:施彦康。被执行人:胡汉研。申请执行人项玲玲与被执行人施彦康、胡汉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制作的(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2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俞小旬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杭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