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辖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以下简称天腾集团六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杨新路252号。负责人郑正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宣晓艳,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润峰路5号。法定代表人孟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鹏,扬州市江都区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腾集团),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晓艳,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6)苏0115民初1110号上诉理由及请求: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和解或调解不成,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即六合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本案应根据约定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正式颁布实施前,案涉建设工程早已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双方对工程本身及工程质量并无争议,本案在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并不当然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事实上,被上诉人提起诉讼是因为其项目经理私吞代收工程款,导致相应工程款未能��回。被上诉人为规避自身管理不善的责任,企图通过诉讼将员工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上诉人。所以,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应片面地直接套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专属管辖来处理,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将本案移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南京市江南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囱钢内筒工程施工协议》中虽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因案涉建设工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铜井镇,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天腾集团六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彦鹏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修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