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7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卢聪嘿与段华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聪嘿,段华成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193号原告卢聪嘿,男,生于1971年10月30日,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段华成,男,生于1970年11月11日,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聪嘿诉被告段华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聪嘿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聪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聪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聪嘿负担。审判员 刘志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