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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田恒海与李树军、边洪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恒海,李树军,边洪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民初563号原告:田恒海。委托代理人:田媛昌。被告:李树军。被告:边洪香。原告田恒海诉被告李树军、边洪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恒海的委托代理人田媛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树军、边洪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恒海诉称,2009年6月4日至2011年4月19日期间,二被告以经营超市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31200元,由被告李树军为原告书写借条三份。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4200元,剩余27000元被告于2014年11月2日为原告重新出具借条。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7000元。被告李树军、边洪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曾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催要后归还部分,剩余借款27000元未还,被告李树军于2014年11月2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被告尚未归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等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田恒海持有被告李树军书写的27000元借条,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的事实。因该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树军、边洪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田恒海借款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被告李树军、边洪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