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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袁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袁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第822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平顶山市。负责人郭红钊,行长。被告袁晓,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袁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延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