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6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岳晓鹏与被告左云县云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晓鹏,左云县云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6民初126号原告岳晓鹏,男,汉族,左云县人,无业。被告左云县云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林河路西。法定代表人王高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晓鹏与被告左云县云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晓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晓鹏负担。审 判 长 张 珍审 判 员 陈全红人民陪审员 沈 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