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洪丽娟、田洪斌、田洪军、田洪艳与西丰县第一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特23号申请人洪丽娟,女,汉族,1949年12月20日出生。申请人田洪艳,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人田洪军,男,汉族,1972年07月10日出生。申请人田洪斌,男,汉族,1975年04月21日出生。申请人西丰县第一医院,住所地:西丰县红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洪伦,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孟庆波,该院副院长。申请人洪丽娟丈夫田宝仁于2016年03月08日因左下肢活动不灵、语言不清8小时,入住西丰县第一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病、血脂异常症,后又补充诊断为冠心病、心律失常、房性早搏、短阵房型心动过速等。治疗中,患者发生病情变化,医��评估不足,告知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当,在准备转院时护士错用药物,医院出现医疗差错。3月12日患者转入铁岭市中心医院治疗,后又转回西丰县第一医院治疗,因病情恶化,患者于3月16日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患者家属对诊疗及操作提出异议,认为患者死亡与院方诊疗及操作失误有关,院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双方产生纠纷。申请人洪丽娟、田洪斌、田洪军、田洪艳与西丰县第一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经铁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6年03月25日作出[2016]铁医调字第001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一、西丰县第一医院一次性赔偿洪丽娟、田洪斌、田洪军、田洪艳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全部经济损失共壹拾万圆(100000元);二、自本协议生效后,患方当事人收到医方给付上述款项之日起,医患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此纠纷终结,双方再无争议。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索要任何费用或提出其他请求,亦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04月07日受理了申请人洪丽娟、田洪斌、田洪军、田洪艳与西丰县第一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谢贵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洪丽娟、田洪斌、田洪军、田洪艳与西丰县第一医院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贵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