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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伟与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83年10月2日生。被执行人刘君,男,1969年6月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刘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君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