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伟与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83年10月2日生。被执行人刘君,男,1969年6月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刘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君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