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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郝某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刘***。被执行人王***。被执行人郝***(系王***之妻)。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王***、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郝***在府谷县***有工资和津贴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622202***99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郝***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30717200***12,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培 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 * *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