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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宫海燕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海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曹玉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612号原告宫海燕,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代表人邓建军,总经理。被告曹玉海,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海燕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曹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海燕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海燕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城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