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3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马汉威与程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汉威,程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454号原告马汉威,男,汉族,住,公民身份证号码:×××0013。被告程智强,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0073。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汉威诉被告程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汉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汉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为1830元,由原告马汉威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冯羽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焕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