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与易美莲、罗桂华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易美莲,罗桂华,黄海龙,黄军科,黄四元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137号原告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长沙县榔梨镇新建路4号。法定代表人吴东奎,院长。委托代理人胡波,系该院员工。被告易美莲。被告罗桂华。被告黄海龙。被告黄军科。被告黄四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长易美莲、罗桂华、黄海龙、黄军科、黄四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缴纳减免缓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游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