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与易美莲、罗桂华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易美莲,罗桂华,黄海龙,黄军科,黄四元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137号原告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长沙县榔梨镇新建路4号。法定代表人吴东奎,院长。委托代理人胡波,系该院员工。被告易美莲。被告罗桂华。被告黄海龙。被告黄军科。被告黄四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长易美莲、罗桂华、黄海龙、黄军科、黄四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缴纳减免缓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游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