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姬建军与何国锐、陈虎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建军,何国锐,陈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姬建军。被执行人何国锐。被执行人陈虎林。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912号姬建军与何国锐、陈虎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陈虎林自动履行执行标的5500元,下剩执行标的5436元,因被执行人何国锐外出,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912号姬建军与何国锐、陈虎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家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