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丹与余晓光、赵汝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丹,余晓光,赵汝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761号原告林丹,女,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余晓光,女,1967年9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赵汝东,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丹与被告余晓光、赵汝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丹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丹负担。审判员 王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立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