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天津武清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董文亮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武清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1民催2号申请人天津武清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州公路西侧。委托代理人董文亮,系天津武清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会计。申请人天津武清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不足60日的按60日公告期)的期间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天津武清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所遗失的银行转账支票(支票号为610123200075224;票面金额为218887.60元;出票人为丘比克(天津)转印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24日;收款人和持票人均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武清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素芹代理审判员 王 维代理审判员 刘 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雪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