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松林诉齐齐哈尔金亚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林,齐齐哈尔金亚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463号原告张松林,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齐齐哈尔金亚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松林诉被告齐齐哈尔金亚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松林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松林承担。审 判 长 曹玉红审 判 员 田 铭代理审判员 韩倩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