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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全某与黄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黄某,程某甲,程某乙,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252号原告全某,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道胜利村全家老屋***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67********。被告黄某。第三人程某甲。第三人程某乙。第三人田某甲。第三人田某乙。第三人田某丙。第三人田某丁。本案审理原告全某诉被告黄某及第三人程某甲、程某乙、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须以全某、黄某、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道锦绣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而该案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