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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陆守龙与刘明保、顾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守龙,刘明保,顾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951号原告:陆守龙,男,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保,男,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滁州市。被告:顾冉,女,住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守龙与被告刘明保、顾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守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顾冉名下位于滁州市金光大道购物广场E单元55号商铺,谢其传以其名下位于滁州市紫薇南路188号(盛世华庭熙园)20幢1单元401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陆守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顾冉名下位于滁州市金光大道购物广场E单元055号商铺予以查封;二、对谢其传名下位于滁州市紫薇南路188号(盛世华庭熙园)20幢1单元401室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