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33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金文与林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文,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360-2号原告林金文,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华,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林金文与被告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案外人林谋草名下的位于福清市宏路镇福隆购物中心3#402及402杂【房屋所有权证号:R0100539)以及原告林金文中国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50000元存款【账号为:42×××53】作为担保。2015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15)融民初字第3360-1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该担保财产进行了查封及冻结。2015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4)融民初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及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案外人林谋草名下的位于福清市宏路镇福隆购物中心3#402及402杂【房屋所有权证号:R0100539)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林金文在中国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账号为:42×××53】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明武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人民陪审员 吴忠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书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