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执民字第299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绍兴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宏迅纺织有限公司、冯立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宏迅纺织有限公司,冯立忠,冯卫忠,李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299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翁金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宏迅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冯立忠。被执行人:冯立忠。被执行人:冯卫忠。被执行人:李水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卫忠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环城北路564号501室住宅已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商初字第2846号案中首轮查封,经该院同意,将上述房屋及土地处置权移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冯卫忠名下的上述住宅进行评估,评估价为750000元[含固定装修,环城北路564号501室住宅建筑面积57.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出让)14.29平方米,详见浙经纬(2015)估字第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三次公开拍卖,未能成交,依法予以变卖。2016年4月7日买受人杨丽敏以48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冯卫忠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环城北路564号501室住宅[含固定装修,环城北路564号501室住宅建筑面积57.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出让)14.29平方米,详见浙经纬(2015)估字第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杨丽敏(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丽敏起转移。二、买受人杨丽敏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