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青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雄光与广西利玮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刘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周雄光,男,汉族。被执行人广西利玮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刘玮,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玮。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玮及潘尔尼共同所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11号春晖花园C区3栋2单元1506号房壹套;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