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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安阳市恒达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林州市一家人快捷酒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执字第472号安阳市恒达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林州市一家人快捷酒店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宋守军所有的豫E×××××神龙富康988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国增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