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洪彩文与宁波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彩文,宁波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洪彩文。委托代理人:李民、顾慧融,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建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彩文与被告宁波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彩文撤回对被告宁波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4057元,合计4097元,由原告洪彩文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