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马坊街道办事处盐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区马坊街道办事处盐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广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响亮,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马坊街道办事处盐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洪少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马坊街道办事处盐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西宁市城北区马坊街道办事处盐庄村民委员会于调解书送达后60日内一次性给付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68300.71元(含工程款税款),诉讼费10323元。2015年11月2日,本案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敖 敏审 判 员 强 斌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