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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莒县好来商务酒店与欧家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好来商务酒店,欧家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538号原告:莒县好来商务酒店。经营者:时成军,该酒店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怀玲,该酒店职工。被告:欧家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县好来商务酒店与被告欧家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县好来商务酒店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莒县好来商务酒店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县好来商务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莒县好来商务酒店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