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辖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密市沃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顺鑫凯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顺鑫凯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高密市沃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1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顺鑫凯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号*栋**楼*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密市沃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蓝海洒店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栾辉,总经理。上诉人青岛顺鑫凯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公司)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顺鑫公司认为高密市沃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源公司)未提供书面货运代理合同证明存在货运代理��同关系,不能证明青岛海事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沃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故书面形式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唯一形式。沃源公司起诉主张其委托顺鑫公司代理订舱、报关等业务,因顺鑫公司将提单交付给买方导致其损失。虽然沃源公司未能提供书面代理合同,但其提供了顺鑫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照片,该照片显示收取的为代理运杂费,用以证明沃源公司与顺鑫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代理关系。根据沃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本案为履行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7条规定,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受理,顺鑫公��位于青岛市,属于青岛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青岛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顺鑫公司认为沃源公司不能提供书面代理合同,应驳回起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青岛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兵审 判 员 赵 童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福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