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739号原告:孙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据原告孙某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王某某,且原告孙某又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主张。综上,依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海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靖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