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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曲晓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曲晓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922号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鑫泽,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雪。被告:曲晓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曲晓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