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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丁建如与杨殿荣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如,杨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954号申请执行人丁建如。被执行人杨殿荣。申请执行人丁建如与被执行人杨殿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安曲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殿荣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74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殿荣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殿荣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殿荣欠外债较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建如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殿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建如同意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